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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发布免费登记免行驶证年检等混响器

时间:2022年07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电动自行车多元共治格局,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环节、全链条治理,8月30日,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信厅联合举行《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副厅长汤向荣作新闻发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蒋建湘回答记者提问,省工业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宝林出席会议,省市场监管局副巡视员欧阳黎明发布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基本情况,省公安厅副巡视员、政治部宣传处处长姚涤非主持会议,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杨志红,总队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王千雄出席会议。会议宣布,省公安厅制定发布的《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新闻发布会上,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汤向荣发布《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相关情况。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深受群众欢迎,保有量持续增加,截止2018年底,全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达到522万辆。在方便人民群众的同时,电动自行车路面违法乱象突出,闯红灯、抢行、逆行、随意变线等交通违法行为愈发普遍,俨然成为城市交通主要乱源,特别是电动自行车事故频发,交通事故指数居高不下。为强化电动自行车管理,去年5月1日,国家正式颁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且于今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提供了明确的定性依据(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设计时速不高于25km/h、必须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等)。

广大群众尤其是电动自行车车主期盼电动自行车取得合法身份,享受平等路权。省公安厅制定发布《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在全省范围正式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正是对这一热切期盼的实质回应。

实施免费注册登记,免行驶证,免年检,最大限度便利电动自行车车主。

免登记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免费为群众登记上牌。

免行驶证。相关条款规定电动自行车申请注册登记只发放号牌,不制作也不发放行驶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今后无需随身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即可上路行驶。

免年检。电动自行车登记项目只有3项,分别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后无需再作任何检验,不增加车主任何负担。

实施临时注册登记,设置过渡期,合理处置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制度。车主在申请临时登记并取得临时号牌后可上道路行驶。在临时号牌办理过程中,不得强制车主办理防盗备案,不得强制车主购买保险。

2019年4月15日以后购买且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具体原因请参看文章下方“答记者问”)

实施统一登记,电子化档案管理,最大限度优化登记流程。

全省联网统一管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开发建立了全省统一的登记平台,设计并发布了全省统一的登记号牌、临时登记号牌式样和标准,从机制体制上确保全省实施联网统一管理。

网点丰富。注册登记系统作了优化处理,依托互联网平台,尽可能多的设置服务网点。比如,规定在条件许可时可以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办理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流程优化。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全部实行无纸化作业,将所有涉及的资料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档,实行电子档案管理,既减轻登记民众负担,又便于实际操作和管理。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一步,省公安厅将进一步细化工作部署,完善配套制度,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的督导检查,深入开展评估问效,确保登记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与此同时,省公安厅正在开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立法前期工作,届时将对电动自行车行驶路权、通行规则、非机动车道的建设完善等群众关切事项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6个月的办理期限。为合理、平等对待所有在用超标电动车,综合考量电动自行车正常使用寿命和实际治理需要的情况,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设置统一标准,定为3年有效期。即,湖南省核发的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有效期统一至2023年3月1日终止。为方便原有电动自行车车主办理注册登记事宜,从9月1日至明年3月1日,统一给予6个月的办理期限。

记者提问:

1.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请问驾驶电动自行车尤其是驾驶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取得驾驶证?

2.《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时间节点2019年4月15日和CCC认证有什么特殊含义?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蒋建湘回答:

对的,电动自行车确实属于非机动车。根据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驾驶非机动车无需取得驾驶证。因此,驾驶电动自行车无需取得驾驶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有关政策,基于稳妥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考量,在对待超标电动自行车时,我们比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在过渡期内,同样无需取得驾驶证。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两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其一,要进行临时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其二,要遵守非机动车行驶规则,尤其是在行驶速度和行驶路线的选择上一定要按照非机动车的规定来,选择非机动车道或靠右行驶。

对第二个问题,关于2019年4月15日这个时间节点,在整个电动自行车管理体系中确实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正式实施的日期;其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发布,从实施的层面看,国家给了生产、销售企业和商家近一年的过渡期用于消化存量和改产。而2019年4月15日则是超标电动自行车正式退出生产销售领域的日期。因此,2019年4月15日这个时间节点便是判断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可以临时注册登记的唯一条件。

关于CCC认证,CCC认证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定的简称,也可称之为“3C”标志。电动自行车生产已经被纳入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理论上,获得CCC认证且具有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便是合规电动自行车,符合注册登记的条件。因此,CCC认证也是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标要求,是否可以注册登记取得号牌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样也是群众购买电动自行车时所要参考的主要指标之一。很通俗的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想要买到合规电动自行车只需认准有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就行。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国标”),并经国家强制CCC认证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对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标”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制度,车主在申请临时注册登记并取得临时号牌后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当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并保证号牌清晰醒目。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将有关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流程、需提交的资料等在电动自行车登记场所进行公示,并提供查询、登记申请等线上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登记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

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凭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国家强制CCC认证证书。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当日内,查验资料,确认车辆,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存档,核发号牌。

第六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临时注册登记,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凭证;

(三)产品合格证。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当日内,查验资料,确认车辆,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存档,核发临时号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2019年4月15日以后购买且不符合“国标”的车辆;

(二)擅自拼装、改装的;

(三)提交的车辆来历凭证、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情形。

第八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办理的登记,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第九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在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6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或临时注册登记。

第十条

已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凭车主、受让方身份证明和车辆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已办理临时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号牌有效期内允许办理转移登记,超过有效期的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损坏的,应当凭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因灭失、失窃、报废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凭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办理登记业务。

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方便群众办理登记业务,鼓励推行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四条

已在我省以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如需在我省范围内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车辆来历凭证是指:车辆销售、法院判决、拍卖等单位出具的销售发票或有关证明材料。属于本规定实施前购买且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可以由车主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应证明。

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临时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以及护照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指: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算。车辆所有人可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时间为1年。逾期不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注销登记。

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有效期统一至2023年3月1日终止。

电动自行车办理转移登记时,号牌有效期仍从第一次注册登记之日起算,不受转移登记影响。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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